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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百万元奔驰被撞贬值50万 车主索要贬值费被驳

来源:  发布日期:2014-10-24  点击量:2064

【案例简介】 2013年9月28日,家住万州区的李先生花110多万元买了一辆奔驰轿车。李先生特别爱车,自从买了这辆豪车更是备加爱惜,上路行驶总是小心谨慎,以免发生意外。10月4日上午9点多钟,李先生开着新车外出办事,由江南中学方向往长江二桥方向行驶,行驶到江南大道信访办路口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的一辆小轿车侧面相撞,两车受损。万州区公安交巡警支队陈家坝大队交巡警迅速赶到现场,勘查认定驾驶小轿车的宋某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应让直行的奔驰轿车先行。因此,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先生无责任。 两车均送往修理厂,李先生的奔驰轿车花了修理费18万元,宋某的轿车花了2万多元。随后,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了相应的财产损失。

奔驰车虽然修好了,但李先生认为车并没有恢复原状。一直很窝火的他把车送到汽车交易市场出售,因是事故车,交易市场只估价60万元。为此,李先生更是窝火:110多万元买的奔驰车,仅仅开了七天就被撞坏,更换的零部件不是原车配件,性能严重受损,车辆价值也严重降低,评估贬值损失50万元,都是由违规驾车的宋某造成的。

李先生还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损害赔偿着重于损害的填补,最高原则为恢复原状。奔驰车修理后,不可能恢复到全新车的标准。况且,在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中,需遵循全面赔偿原则。因此,他要求肇事车主宋某承担全部贬值损失。

对此,宋某不予认可,认为赔偿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他的观点是,损害赔偿适用填平原则,奔驰车修理后已恢复原状,他也支付了修理费用。按照相关法律,均未规定贬值损失属于侵权赔偿范围。

【法院判决】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李先生只好一纸诉状告到万州区法院。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李先生随后向重庆市二中院上诉。由于一审时他提交了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申请,但法院不予委托鉴定,为此他请求二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车辆贬损鉴定。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司法解释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范围用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界定,车辆贬值损失不在此列。另外,李先生虽然提出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基于车辆贬值损失不属法律规定中财产损失的赔偿范畴,作出不予鉴定的决定正确。因此,李先生要求宋某赔偿奔驰轿车贬值损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所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侵权人赔偿,赔偿范围依次是恢复原状、修理、更换、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包括修理费、施救费等,均未规定车辆的贬值损失属于赔偿范围。因此,本案中的原告李先生的诉求未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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