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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14年新版旅游合同实施亮点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7-23 点击量:1384
作为全面贯彻落实旅游法的关键措施之一,4月17日,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了2014年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统一简称为“新版合同”),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新版合同对购物加点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指引,并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的权责进行明确划分,旅游经营主体和旅游者均可依靠新版合同保护自我。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在保持原旅游合同文本的完整性、规范性、公平性、引导性的基础上,根据旅游法的要求,做出了较大的改动和完善。最突出的有以下三点:
一、 对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设定了约束性条款。
明确了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另行安排的付费旅游项目,并且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或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若不履行义务就会被视为违约,要按规定给顾客做出赔偿。
新版出境跟团游旅游合同还要求,旅行社出团前要如实告知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境外小费标准,游客的旅游费用中包括导游服务费和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但是不包括境外小费。在境外一些国家或地区,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会向游客索要小费,这部分收入是他们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此前,旅行社与游客有关小费的纠纷不断,此次新版合同则对小费事项予以了充分说明,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影响旅游体验。
二、 行程单不准出现准星级酒店
新版合同明确了《旅游行程单》的内容,尤其规定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酒店”、“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解读:在行程单中使用不确定用语,实际上是旅行社规避风险的手段之一。比如旅行社在行程单中未能写明酒店的具体名称,而是写准五星酒店,或与××五星级酒店同级的酒店,原因有几方面,一是旅行社还未拿到房间,或是以防临时有变更;二是旅行社故意隐瞒实情,比如准×星级豪华酒店位置偏远,周围没有商圈,游客只能在酒店内消费,或跟随导游去指定商店购物。这些的确没有违反合同,但游客会产生心理落差,旅游体验打折扣。不确定用语容易模糊事实,对游客的知情权有所侵犯,规范的做法应当写明入住酒店的名称。
三、 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
若是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旅游者又要求旅行社继续执行合同,仍被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情形,示范文本约定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赴台游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赴台游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赴台游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赴台游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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