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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见“卡”眼开一时贪念 盗取他人信用卡获刑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7-18  点击量:1100

近日,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刷他人信用卡的案件,被告人袁某盗刷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此案中,被告人袁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犯罪事实经过为,6月25日下午,被告人袁某在某银行取款时发现有人遗忘在自动柜员机里一张银行卡,因一时贪念其从卡里取出6 100元现金,后将该卡退出一同拿走。后来公安机关对其口头传唤时,其主动到公安说明情况并退赃。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袁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返还被害人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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