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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公司要求应聘者做入职前孕检是否违法

来源:李华平律师  发布日期:2014-06-25  点击量:1232

 “公司准备录用我,但要求我做入职前孕检,我能否拒绝,公司此举违法吗?”经常接到类似咨询,那么公司在招用女性员工时可以这么要求吗,这样做到底违法吗?笔者作如下分析,供参考:

一、《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哪些基本情况“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进行相应的列举。

在实践中一般会把学历、经历、工作经验、职业资格技能、与前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况、有无竞业限制等作为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基本情况。但对于婚姻状况来讲,一般不视为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除了对不适合怀孕女员工的特殊岗位,怀孕与否,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至于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然,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确实没有哪家单位喜欢招聘一位需要为其提供特殊劳动保护的女员工来工作,毕竟用人单位不是福利慈善机构。但是,用人单位为了免除法定义务,就采用入职前孕检的方式来排除怀孕女性员工的就业权利,则涉嫌违法《就业促进法》。

二、《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

《就业促进法》 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要求女性应聘者进行入职前孕检,其实质目的是“不准备录用已怀孕人员”,这属于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情形,构成就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 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赋予了劳动者提起诉讼的权利,但问题是提出什么诉讼请求呢?要求用人单位录用,还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遗憾的是,现有法律对该行为并无明确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双方法律关系的分析

用人单位和应聘者在招聘与面试过程中,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招聘是要约邀请,应聘面试是要约,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进行入职前孕检,是用人单位提出的要约条件,劳动者可以拒绝,也可以接受。用人单位有不录用的权利,虽然这个行为本身违法《就业促进法》。用人单位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而已。(如前所述,现有法律对该行为并无明确法律责任的规定才是问题所在,这是悲哀之处)

如果用人单位发出了《录用函》后,再要求劳动者去作孕检的,由于《录用函》属于承诺,用人单位以此拒绝录用劳动者,属于缔约过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安排劳动者实际用工,后要求劳动者去作入职孕检,则属于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拒绝做孕检,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存在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

综上,笔者认为公司招用人员,要求做入职前孕检,违反《就业促进法》,但是《就业促进法》中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由于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调整。因此,用人单位有此举,也就不足为奇了。只有明确了法律责任,才有可能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本文系李华平律师所写,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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