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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合同期满员工之解雇问答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6-13  点击量:1499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职工的医疗期按以下标准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给予3个月到24个月不等的医疗期。(1)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则医疗期为3个月;(2)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其医疗期为6个月;若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其医疗期为12个月;若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其医疗期为18个月;若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上的,其医疗期为24个月。

一、医疗期内,企业是否可以与病休中的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员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由此,企业在医疗期内决定与病休中的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员工可以据此提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医疗期内,企业如果违法与病休中的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仲裁可根据员工意愿裁决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企业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金额的赔偿金。当然,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其不能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

二、医疗期内员工的工资是否有特别的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三、如果医疗期过,员工不能回到工作岗位,单位可以辞退员工吗?

    如果医疗期结束时,劳动合同期还没到期,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那么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按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是否还支付医疗补助费业内存在争议。如合同未到期该员工的医疗期已过,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除了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提前一个月通知或给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外,还要另行支付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偿金,如是大病(生癌等),则需再加3个月工资。但由于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因此实践中对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存在争议。

四、员工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结束,企业对其不续聘还须付经济补偿金么?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但医疗期还没到期,则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结束。届时无论该员工是否有能力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均可以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不再续聘。但用人单位应根据规定,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按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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