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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空调拆出事故,赔偿怎么算?
来源:严呈亮 发布日期:2023-02-07 点击量:977
2022年4月的一天,老李家中因装修,将书和纸壳卖给专门收废品的老张,并约定将楼房(4楼)的太阳能卖给老张,价格为30元,由老张自行拆卸。老张在拆卸太阳能时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防护设施,在拆卸过程中不慎从4楼掉下,事故发生后,老李拨打120急救电话,120将受伤的老张送往医院救治。不久,老张因抢救无效去世。老张之子小张就老张哥去世造成的损失找老李协商赔偿,老李则表示自己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小张遂起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小张认为父亲没有责任义务拆太阳能,即使双方协商拆太阳能,但是在4楼高的阳台操作存在危险性,老李应提供安全保障的责任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老李认为,老张收购太阳能,在自行拆卸过程中摔下完全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自己对死者的伤亡没有侵权行为,在拆卸过程中也尽到了警示义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责任,而且老李从事收废品生意经常上门收货,都是自行拆卸废品,行业惯例也是买方自己负责拆卸。因此老李认为自己不应该赔偿小张的损失。
如今,几乎每一个家庭在日常生活中都会产生废物,而通过向废品回收人员出售闲置的、废弃的物品,不仅可以保护生态环境,同时也能提高资源利用率。在处置废品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需要拆卸、搬运工作,一般情况下按照老百姓的认知,这些都是属于废品回收人员附带的活,在这个过程中出现废品回收人员受伤等差错,跟自己是无关的。那么在本案中,老李也是抱有这样的一个想法。事实上,废品回收虽然表面上看似仅是一个简单的买卖关系,但如果涉及到拆卸,就会在买卖双方之间形成一个新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回到本案中,小张的父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从事专业收废品的工作,应当预见在四楼拆卸太阳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应做好安全防范保障措施,其在未采取任何保护防范措施的情形下即开始拆卸工作,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但老李应当认识到在四楼拆卸太阳能有较大的风险,虽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但其将高处太阳能的拆卸工作承揽给没有高处从业资格的老张,存在选任过错,对损害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废物回收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律师建议卖废品一定要找专业、资质齐全的废品回收单位,同时如果涉及到拆卸、搬运的,则一定要看看自己是否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以及确保自己在定作、指使、选任上没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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