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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认定违约金约定过高及合理调整

来源:张涛  发布日期:2022-11-25  点击量:1223

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在数额限制上,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存在过高于损失需要适当减少或过低于损失需要适当增加时,应当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确定的数额为准。

一、如何判断违约金过高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约定及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等,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对违约金是否过高作出衡量。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50.【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上述纪要对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进行了规定。但具体到个案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违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因举证困难而无法进行充分证明,甚至很多时候当事人并无实际损失无法以一个确定的标准适用于不同的合同违约情形。所以,只能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一定幅度内由法官进行较为宽松的自由裁量,但裁量的基础要结合合同的约定及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等,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对违约金是否过高作出衡量。

二、如何调整过高违约金

首先,法院在调整违约金前应遵循的原则是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即违约方当事人提出守约方要求的违约金过高时,法院才能对违约金进行干预。

其次,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基本上对于违约金性质的认定已经达成共识,即以补偿损失为主,以惩罚违约为辅。纵容过高的违约金,容易造成实质不公,这也是要对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进行调整的依据。法院在决定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后,应综合考虑以下几点因素确定调整幅度。

第一,坚持法律规定与自由裁量相结合。即法律对违约金有明确

限制的从其规定,如借贷案件中有“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房地产合同中有“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的规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应自由裁量从宽把握,这时法官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状况、当事人心里对高额违约金可接受的幅度、违约方的现实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

第二,考虑案件不同性质和合同履行情况。法官在遇到不同类型的案件时,需要结合案件性质和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如当事人间平等的民商事合同与公司和雇员间劳动合同相比,考虑的情况就会有所差异,劳动合同中违约金赔偿时更要考虑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情况。对于部分履行合同的情形,对比完全未履行合同的情形,部分履行的在计算违约金时可酌情减少。

综上,司法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还要有促进社会经济良性运行的功能,如果判决一方支付高额违约金,甚至足以导致其破产的程度,那就过犹不及了,不仅起不到惩罚作用,而且还会给经济市场秩序造成破坏,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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