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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对象的选择法律风险

来源: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05-27  点击量:3220

法律风险提示书

 (2014)国毅示字第003号

各企业客户:

合同是企业对外业务往来的重要渠道,一份良好的合同是企业经营受益的保障,而选择良好的合作伙伴则是降低合同风险的前提。不与如下企业签订合同是把握合同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1、不与尚未登记注册的企业签订合同。

我国企业实行登记制度,在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前,企业还没有获得法律主体资格,不能享有法人的民事权利,承担法人的民事义务。所以也就没有权利签订合同,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导致众多的不确定因素,合同能否履行存在很大的风险。

2、不与没有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合同

很多合同的签订及履行需要相关的资质,通过政府部门的审批或许可。在未取得该资质或者该资质被取消时,得不从事该行业。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相对方是否有资质关系到对方是否有资格签订该合同,以及合同的效力问题。常见的为建设施工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在未取得相关资质前,不得经营相关业务。因为,为保证合同的效力,在签订合同前应该要求对方出具相关资质证书,以免因合同无效给双方带来不利后果。

3、不与经营不善的企业签订合同

经营不善的企业往往处于经营亏损状态,资金链往往无法运转,履行合同的能力大大减弱,能否准时交货或者支付货款存在极大风险。

4、不与未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签订合同

企业不年检,导致无法判别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只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才能正常的签订及履行合同;企业经营状况不良好的,履行合同就会出现困难,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年检不合格的说明该企业在经营上存在需要改进的部分,尤其是连续年检不合格的,说明该企业的生产经营存在明显障碍,与其签订合同,能否履行存在极大的风险。

5、不与实力过差的企业签订合同

企业的规模有大有小,技术有强有弱,规模不同,技术不同,资金不同,履约能力也完全不同。在签订合同时,选择有实力的企业,往往安全性较高,其无论技术、设备还是资金,都相对较有保障。尤其在建设工程领域,实力较差的企业往往没有履行合同所需的技术、设备、人员、资金及能力。

6、不与信誉差的企业签订合同

信誉差的企业往往在合同签订后不能全面履行,总存在一些差错,给合同相对方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合同出现问题后,也不是积极妥善的处理,而是找各种理由往对方推,违约频繁。其敢于耍赖,拖欠货款,不怕打官司。

7、不与下落不明的企业签订合同

下落不明的往往表现为在签订合同后,并不准备实际履行,在收取部分钱款或货物后,便无法联系,导致守约方利益的损失。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先了解对方的存续状况,是否正常经营,有固定的场所,具有一定的规模。当发现对方虽有注册地,但是却无固定场所的,不要与这样的企业签订合同。

8、不与无授权的人或者超越代理权的人签订合同

与没有经过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的人签订合同的,当对方公司、企业不追认该合同时,该合同无效,公司不能要求被代理的公司或企业承担责任,只能要求代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标的很大、数额很高时,代理人往往没有能力承担责任,将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

所以,从合同前期谈判、签约到合同履行都严格审查经办人的授权,注重与对方有权部门负责人的沟通。特别是涉及合同签字、标的物的签收、货款支付、合同更改,必须要求经办人出示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同时,可以向被代理的公司以电话或信函的形式确认该代理人员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是否真实、被代理人员是否具备代理权限、被代理人员的行为是否超过授权范围等。

9、不与企业内部职能机构签订合同

在确定合同相对方以后,要认真识别相对方是否为企业的内部职能机构。如果是内部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所签合同无效,除非公司、企业追认或者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对于合同相对方是企业内部机构但尚未开始履行的合同,一旦合同相对方企业以内部机构无权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而公司又举不出合理的证据证明对方的恶意时,合同就有可能被确认为无效。

因此,对于已签订但尚未开始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现是以内部职能机构名义签订的,应与合同相对方的公司、企业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或者在原合同上加盖合同相对方公司、企业公章以确认合同效力。如果发现正在履行过程中的合同时是以公司、企业内部机构的名义签订的,应当要求对方公司出具确认函,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或者妥善保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对方公司或企业名义出具的有关合同履行的函件,为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做准备。

10、不与未取得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

分支机构应当依法领取非法人的营业执照,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经营资格,此类分支机构以自身名义签订合同效力不确定,只有当总公司追认时才有效,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这些机构往往被总公司、企业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作出部分民商事法律行为,但是其范围受到总公司、企业授权范围的限制,分支机构只能在总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但是一旦产生纠纷,公司提不出有力证据证明公司不知道其超越授权签订合同或者对方恶意,那么公司就有可能承担因合同无效带来的损失。

对于那些已经签订但尚未开始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现是以分支机构名义签订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其总公司对其授权的文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等证明该分支机构具有签订合同权限的文件。如果没有相关授权文件,应当与对方协商,要求与合同相对方的总公司或企业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或者在原合同上加盖合同相对方总公司或企业公章,以确认合同效力。

发现正在履行过程中的合同是以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的名义签订的,应当要求对方总公司或企业出具确认函,对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或者妥善保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对方总公司或企业名义出具的有关合同履行的函件,为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做准备。

另外还有不与破产的企业签订合同、不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签订合同、不与被撤销的企业签订合同、不与技术不成熟的企业或者个人签订合同等。

合同主体的选择决定了合同的履行能力,寻找有能力企业签订合同,才能保证合同的履行,降低合同的风险,从而维护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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