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加入收藏中文ENGLISH
热点关注

关于竞业限制的九个问题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5-27  点击量:1342

一、竞业限制义务是法定的吗?

    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了某些特殊的主体必须承担一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这种义务直接来源于法律规定,而并非来自双方的事先约定。具体有如下几种:

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在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来源于公司法

2)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竞业限制义务;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4)个人保险代理人等其它一些特殊主体的竞业限制义务。

除了上述特殊主体外,竞业限制义务一般来源于双方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不没有竞业限制义务。

二、在职期间员工有竞业限制义务吗?

    实务中,对在职时竞业限制的处理是: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约定或规定,员工不得到竞争单位兼职,甚至不得到任何单位兼职。此时,用人单位无需额外对劳动者支付补偿。用人单位可以将此作为劳动纪律中的一条,如果劳动者违反,可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违反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约定违约金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如果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严重时可能构成犯罪。

另外,如果员工的兼职行业实质上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则有可能构成贪污罪或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三、竞业限制的期限是随约定吗?

    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离职之后两年。如果约定竞业限制期限超过离职后两年,那么超过两年之后的竞业限制期限是无效的。

四、竞业限制补偿金应该怎么支付?

1)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原文规定:“……用人单位……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按该法条,用人单位必须在离职之后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在职时提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该是违法的,会视同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而且,如果此种作法有效,则用人单位往往会在不增加工资待遇的情况下,将本来的工资中人为的剥离出一部分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这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是离职时是一次性支付半年或一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这种作法虽然表面上违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原文规定,但对劳动者的利益并无损害,应为有效。

2)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目前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均没有规定,但在某些地方性法规里已经有一些标准,或者正在起草中,例如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劳动者离职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对此需要我们在签约时加以了解。

3)为减少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手续上的麻烦,双方可以在合同里指定收款帐户。

4)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怎么办?劳动者可以在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也可以主张竞业限制义务失效,但是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解除竞业限制义务,应该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逾期仍不支付时,劳动者方可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五、竞业限制违约金是随约定吗?可以多高?

    目前暂无规定对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金额作出规定。但是竞业限制违约金如果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院与仲裁机构可依法调整。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4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六、离职的原因对竞业限制义务有影响吗?

    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那么是不是任何情况下的离职都会导致竞业限制义务开始生效呢?这是存在争议的。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目前有些地区的司法实务的作法是,如果认为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不交社会保险、不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形,导致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因此,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当地的有关作法和规定,尽量合法用工,防止竞业限制义务成为空文。

在法律与地方法规都没有对此做出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任何情况下的离职,无论是解除还是终止,都应该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七、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可以依照约定向劳动者索赔违约金。如果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金额,则还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

    劳动者违约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停止竞业行为呢?实务中很难。其障碍是:1)是否可以强制要求劳动者履行该义务,理论上有争议。这会涉及到对劳动者的人身自由的一定限制,较难实施。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就不能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了。2)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需要时间,等仲裁与诉讼的时间结束,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间也差不多要结束了,实际履行会失去意义。

    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多次支付违约金?有争议,实务中一般很难。

八、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新的用人单位时是否有连带责任?

    竞业限制义务来源于约定,合同的约定义务只能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效。因此,新的用人单位并不对入职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负有责任,即使该单位明知入职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但是,以下两种情形下,新的用人单位可能负有责任:1)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侵犯劳动者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或构成不正当竞争时。此时原单位可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新的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2)劳动者未离职而被新的用人单位聘用时。

九、非劳动关系下是否适用竞业限制?

    如聘用退休人员、顾问人员时,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是否可以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呢?可以,此时双方的约定应适用《合同法》调整,而《合同法》并不禁止此类约定。当然,与此同时,此类约定应符合《合同法》的其它规定。

联系国毅
 

桐乡办公室:振兴中路2号新世界广场商务中心12F

邮箱:gy@guoyilaw.com

传真:0573-88036398

新闻搜索
 

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