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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新规解读

来源:严呈亮  发布日期:2020-09-18  点击量:316

一直以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事件频发,据统计,2016年至2018年间,全国法院共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1200余起,其中3成涉及到了人身伤亡。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由于难以确定侵权人,受害者往往难以索赔,为进一步治理这种不文明的违法现象,最新的《民法典》第1254条对高空抛物、坠物致害责任推出新规,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该条规定共3款,确定了如下基本规则:

1、高空抛物、坠物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明责任人。最高院曾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要求各级法院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而此次新《民法典》中明确要求公安等公权力机关介入,有望更大程度地查明实际侵权人,避免最终出现“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

2、难以查明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补偿。鉴于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特点,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建筑物的使用人需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在实践中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出差、房屋无人居住、门窗紧闭、无致害物品等方式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而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则需要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补偿。该条规定一方面可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引导建筑物的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做到谨慎,避免出现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

3、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强化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例如增加防护网、安装监控来防止此类事件,另外该款也增加了受害者的救济途径,进一步可以弥补损失。

4、可能的加害人补偿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民法典》致力于由真正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在真正的侵权人出现时,赋予了补偿人追偿权,另一方面可以促使建筑物使用人群策群力,找到真正的侵权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首次明确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意味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民法典》第1254条的相关规定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高空抛物案件的发生我们也必须坚持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最大程度降低高空抛物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共同守卫我们头顶的那一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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