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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
来源:严呈亮 发布日期:2020-07-31 点击量:282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由此可知,债权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那么,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呢?
一、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首先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应当都已到期,否则就没有行使债权的可能。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指的是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就构成“怠于”。至于债务人是否以其他方式如书面催收则在所不问。
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所谓造成损害应当限定于债务人怠于主张债权,导致其剩余财产不充实。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现有的财产足以偿还债权人,则债权人不得向次债务人主张。
二、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1. 当事人列位
由于债权人的代位权之诉是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所以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次债务人,至于债务人,法院可以列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 管辖法院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因此,一般情况下由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特殊情况即在债权人已经起诉债务人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应由受案法院继续管辖。
3. 行使范围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主张的债权额应当在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中取小值。
综上,债权具有相对性,但代位权制度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以保全债权人的利益,也可避免债务人与案外人利用虚假合同逃避债务,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争议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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