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加入收藏中文ENGLISH
国毅资讯

《九民纪要》背景下买卖合同的效力等问题

来源:朱敏华(嘉兴分所)  发布日期:2020-05-29  点击量:1848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颁布后,对买卖合同的效力等问题,有了较大的变动,为了引起在今后业务实践中的高度注意,本人觉得有必要结合最近的学习,进行归纳总结。

买卖合同效力变化:无预售许可证不影响合同效力。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九民纪要”,“九民纪要”30条规定:“……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第31条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从上述九民纪要可以看出,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做了进一步的界定和列举。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19年版】第637页:“预售许可证是行政管理手段,没有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没有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段明确说没有预售许可证不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

联系国毅
 

桐乡办公室:振兴中路2号新世界广场商务中心12F

邮箱:gy@guoyilaw.com

传真:0573-88036398

新闻搜索
 

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