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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夫妻债务认定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来源:李月琴  发布日期:2018-01-31  点击量:2149

周某和林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均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收入稳定。婚后两人生活居住在男方林某父母家,日常生活开销均由林某父母承担。婚后,周某在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大额透支,又以资金周转为由,个人名义向多人借取大额债务,累积债务超过2000万元。自2017年7月起,债权人陆续向林某及其父母追债,林某和父母才知道周某在外欠下大量债务。林某追问周某后,周某便提出离婚,双方于2017年7月28日协议离婚。因周某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以周某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负债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林某共同偿还该债务。

管辖地法院受理该案后,审理适用了刚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债权人未能对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进行有效举证,法院依法判决该债务由举债方周某一人承担,林某对该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这是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审结的首案,也是具有转折意义的一案,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发布14年来,千千万万“被负债”配偶上书建议废止24条的圆满成果。这是一个好的开始。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意旨只有为了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款,才应当纳入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清偿。

2003年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推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要求法院查明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否认夫妻共同债务的配偶一方要承担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如果证明不成功的,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其规定的背景,为了防止夫妻双方恶意串通,进行“假离婚,真逃债”的操作,事实上这是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显然也是忽略了婚姻中存在许多超出日常事务范围的债务,配偶确实可能是不知情的。而实践中却也出现了另一种现象,就是夫妻举债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损害配偶利益。

到了2017年,最高法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在第24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两款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个专门针对24条的补充规定也并没有突破性的发展,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欠缺一定合理性。对借款不知情或不曾分享利益的配偶该如何举证是个关键性问题。在发布之前,只要能够证明债务是虚假的,或者债务人把借款用于非法活动,而对于这两类债务或债权,人民法院从来就是不给予保护的。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至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如何判断,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中的第三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情况下是举债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超出部分的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而债权人无法证明该超出部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举债方个人债务。这就将配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限定在因日常生活所欠债务范围内,对于超出该范围的债务的举证责任归于债权人。

所以,从债权人举证责任出发,今后不仅要证明债务真实合法,还要证明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负债,证明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责任。除了提供借条、打款凭证等证据材料外,在与他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特别是建立一些大额的债务时,有必要了解其借款的用途,最好将此写入借款协议中并尽可能要求双方共同签字,否则就不要借。参照银行的贷款制度。从被负债人出发,并非所有债务认定都要“共债共签”,一方名义所负债务还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债的。除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外,比如一方在婚内进行高风险个人投资,共同经营时产生债务,婚内企业经营过程中,一方因经营行为产生的债务等,仍可能形成被负债的局面。所以,我们建议,一定要尽早做好风险隔离,避免“被套”。

如今,婚姻期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已日益普遍,新解释的发布想必顺应了社会的发展趋势。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符合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原则上由借贷双方负举证责任,公平合理。表面上看,似乎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难度,其实它是为债权人主张权利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有利于引导债权人在确立合同之债时应主动履行审慎注意义务,防范债务风险。警示借款时需夫妻共同来签名,“共债共签”。同时,又有利于引导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时充分尊重另一方配偶意愿,保障对方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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