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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坪投毒“暗杀”宠物犬,险酿成更大悲剧

来源:虞乐溢  发布日期:2022-10-25  点击量:1149

【案件概况】

牡丹江一小区内,接连有宠物犬在外出后突然死亡。经过排查,小区草坪作为这些宠物犬共同的外出活动地点,被发现散落有少量带毒的碎鸡肝。根据监控录像显示画面,和对碎鸡肝、被害宠物犬血液及胃内容物的毒理化验分析结果,警方锁定小区保安王某为投毒者,并在其日常穿着的衣物袖口提取到了相同有毒成分。

面对充分证据,王某承认了犯罪事实。因小区内宠物犬长期在草坪处肆意大小便,王某心生不满,与业主沙某商议后,由沙某通过他人代购得到灭鼠药,交给王某制作“毒饵”并投放。其行为共导致11条宠物犬中毒身亡,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余元。

王某、沙某二人均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且取得了谅解。最终,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三年六个月。

【案件启示】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最终判定的罪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该罪名所保护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沙某提供给王某的灭鼠药被投放在人和宠物均可能经过的草坪处,且其毒性足以危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在客观方面已达到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标准。即使该投毒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也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本罪。其中沙某为帮助犯,王某为实行犯。

我国刑法之所以作如此严格的规定,正是因为:涉及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主体的。以本案为例,王某并不以毒杀某特定犬只为目标,所投放有毒物质不仅会对误食的儿童、动物造成致命危险,还可能通过接触沾带传播至别处造成其它无法预料的伤害。导致11条宠物犬身亡的后果足见该灭鼠药毒性之强,所幸没有酿成更大的悲剧。

同时,王某和沙某还需承担民事责任。被毒杀犬只属于他人私人财物,毒杀行为属于毁坏他人财物,宠物犬所有人可以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并主张损害赔偿。

据新闻报道,近年来,全国各地已经发生多起此类案件。部分养宠人士的不文明饲养行为对周边邻居的生活安宁、环境清洁甚至人身安全都造成了较大影响,使小区居民不堪其扰,是现实存在的矛盾。本案一方面提醒各位养宠人士,饲养宠物要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避免妨碍他人生活,以从根本上避免此类事件的重演;另一方面提醒人们在遭遇此类困扰时,应尝试采取合法方式维护权益,例如向城市管理部门或居委会等相关机构投诉等,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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