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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自己怎么会欠自己钱?

来源:张磊  发布日期:2022-08-02  点击量:3810

案情简介:A先生与B先生C先生在生意过程中互相结识,B先生在嘉兴水果市场拥有店铺,遂提出与A先生、C先生合伙经营水果代销的生意。三人经过商议,共同签订了《合伙协议》,开始代销水果,B先生提供店铺,并且管理资金。A先生本来也是从事水果统购统销生意的,正好收购了4批波罗蜜,A先生便想,既然进入市场必须要找具有代卖资格的店铺销售,与其交给别的店铺销售,不如由自己合伙经营的店铺进行销售。A先生共有四批波罗蜜到货,销售均非常顺利,起初两批销售完毕后A先生迅速与三人的合伙结清了款项。但是后两批的款项,B先生以合伙亏损和资金紧张为由并未及时支付。直至三人合伙终止,A先生的货款也没结到,多次协商无果后,A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B先生支付款项。

 

审理结果:诉讼中,B先生认为自己虽然是账目管理人,也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作为合伙之用,但是三人的合伙才是对外经营的主体,因此A先生的起诉主体不对。同时,后两批波罗蜜虽然已经卖掉,但是合伙整体是亏损的,故目前没钱支付。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A先生将自己的水果交予合作组织代为销售,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成立。现ABC三人均认可A先生的两批波罗蜜已经销售完毕,除应收取的佣金外,剩余款项应当支付给A先生。但是,合作组织并未成立有效的对外经营的工商主体,根据合伙规则,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ABC三人应当对A先生的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A先生在合伙中所占股份比例对应的款项直接抵销,剩余的款项由B先生和C先生支付,驳回A先生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A先生对于自己在合伙中所占股份比例对应的款项法院直接进行抵扣这一结果无法理解,自己怎么会欠自己钱,按照法院的判决,那自己抵销的那部分钱哪里去了?这部分损失怎么找回来呢?

其实,A先生在本案中具是具有双重身份的,既是委托人,也是代卖人的股东。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法院的判决本身没错。那么A先生被抵销的这部分钱怎么办呢?目前需要三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无法查明合伙财产是否有盈余。那么在三人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时,如果发现有盈利的,那么三人各自待合伙组织支付的款项可以同金额提取,A先生抵销的部分自然也在此列。当然,如果合伙组织有亏损,这部分钱本身就需要三人承担,A先生抵销的这部分钱相当于提前承担了合伙亏损。也就是说,A先生的这部分钱并没有消失,而是基于A先生的不同身份,用作不同性质的用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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