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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搭讪女子,被反击后猝死,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来源:郭依  发布日期:2022-06-21  点击量: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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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月,河北男子在一醉汉搭讪其女友时与之发生冲突,醉汉冠心病发作死亡,法院一审判故意伤害,二审改判正当防卫,无罪且不用承担民事赔偿。

根据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描述:2018624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孟某和女友温某在一广场纳凉,遇到了醉汉谷某。谷某搭讪温某称:“美女,咱去开房吧。”随后孟某与谷某相互推搡,孟某扇了谷某两巴掌,谷某就离开了。然而谷某去而复返,还拿板砖砸孟某的头,造成孟某额头和耳朵受伤。扭打中孟某夺下板砖,用拳头将谷某打翻在地,随后和女友离开了现场回家。倒地后的谷某最后意外死亡,死亡原因被鉴定为酒后在外力作用下冠心病发作猝死。

一审中,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孟某是防卫过当:“从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被害人事后手持红砖才敢返回报复,说明被告人孟某在体力上并不处于弱势甚至强于被害人……被害人在冲突之初就已经丧失了击打工具红砖,而被告人持续击打被害人头面部、颈部,最终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客观需要,构成防卫过当。”

本案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二审推翻了一审的判决,判处上诉人孟某无罪,同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国毅解读

近日,唐山打人事件引发全网关注。不少网友提出疑问,如果遇到恶意搭讪以及暴力袭击,如果反抗导致对方受伤,这种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

首先我们要明确正当防卫需要具备的几个条件:

(1)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

(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这时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

(4)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

(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

本案中,可以看出是满足前四点要求的,那么争议最大的就是该案有没有防卫过当。

本案中孟某与谷某两次打斗均由谷某主动挑衅引发,孟某对持砖袭击其头部的谷某用拳头予以打击,是属于依法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其次,谷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冠心病发作,喝酒和外力作用是诱因。孟某防卫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伤后果是谷某头面部、颈部、胸部轻微伤和右大脑出血(轻伤一级),虽然对方死亡,但直接原因是冠心病发作所致,被孟某反击只是诱发因素,不能认定为是孟某的行为造成了对方死亡,出现了重大损害,因此也不符合防卫过当的第五点的限度条件,因此,孟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系正当防卫。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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