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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敢说不!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

来源:章丽丽  发布日期:2021-04-22  点击量:211

之前有关于“家暴”的数据统计,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平均每7.4秒就会有一位女性受到丈夫殴打;我国每年有15.7万妇女自杀、其中60%妇女自杀是因为家庭暴力;家暴致死占妇女他杀原因的40%以上;面对暴行女性平均被虐待35次才选择报警。关于这个数据是惊人的,也体现出女性对于怎么处理和面对“家暴”是不够重视或者是说不知道如何正确的处理“家暴”。

遭遇家庭暴力我们该怎么办?


一、什么是法律上的家庭暴力?

  家暴是对家庭成员权利的侵害,包括精神上的伤害、身体上的伤害、性方面的伤害和经济方面的伤害等。
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办案过程中法官就要对家暴进行判断,如果法官判断不了,也有引入专家证人这样的机制,可以请专家来判断是不是暴力。法官也会借助于其他的技术手段,例如请法医鉴定验。

二、同居暴力是否受保护?

恋爱、同居关系中的暴力,与婚内暴力有着相似之处,都是隐蔽性高、公权力不容易察觉。同居之后分手的情侣、离异夫妻,这些关系都包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未婚同居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为保护这部分人群的权利,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三、当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家庭暴力不是一个家庭矛盾而是一个违法行为希望每个公民遇到家暴都能够有效的保护自己,最大程度上的减少伤害:
1、远离厨房,预防施暴者使用钝器伤害;注意保护头、脸、胸、腹等身体重要部位;有机会可以进行电话求助或者第一时间拨打110,并保存出警记录(可以作为家暴的证据)。
2、及时向有关机构反映。反家暴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反家暴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3、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是解决的重要途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4、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可以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当遭遇家庭暴力时一味的忍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合理合法的救助途径才是正确解决问题的关键,希望家庭暴力都离我们远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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