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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权属该如何区分?

来源:沈剑红  发布日期:2021-04-16  点击量:234

  “房子”和“婚姻”是我们生活中绕不开的话题,他们能带来幸福也会让人头秃,那当这两个因素碰撞到一起又会有多少火花呢?

案情介绍:浙江一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S某与Y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房屋一套,该房屋产权状态为S某单独所有,家中主要经济来源是S某。后双方感情破裂诉讼离婚,Y某在法庭询问“双方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时其回答称“没有”,故法院判令双方在不存在需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双方离婚。在达到离婚目的后,Y某又向法院起诉称法院在判决时遗漏了夫妻共同财产,希望能对房屋重新分割。但事实上Y某与S某一直居住在该案涉房屋内,对于房屋权属情况应当是明知也不可能存在遗忘的可能性。

法院审判:在一审判决中,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判决驳回Y某要求重新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从一审判决中可知,法院肯定了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S某是主要经济提供者,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生产、经验、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S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个人工资进行购房,虽房屋产权证上只写了一人的名字,但这并不妨碍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离婚案件属于复合行案件,其内容可能涉及到子女抚养、婚姻关系变更、财产分割等多方面,多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应当在审理中寻求解决,若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才“谎称”没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司法精神违背诚信原则,同时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且本案中Y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社会经验,其居住在房屋内对于房屋的权属状态应当是明知且清楚,故在专业律师陪同下仍做出的“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示即可认为Y某已放弃了对房屋的所有权。故笔者认为本案房屋确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未涉及”的财产,做出驳回诉请的判决也是维护了司法公正,体现了裁判文书的严肃性。

知识拓展:

1. 婚前一方出首付,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若无法协商一致则首付款部分归婚前出资一方所有,就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购房,在不能证明该笔购房款是其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则不论另一方出资情况如何都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 一方父母出资并明确表示房屋赠与给其中一方,则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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