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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与用人单位之间还是劳动关系吗?

来源:严呈亮  发布日期:2021-04-16  点击量:207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不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不具备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条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但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虽然许多劳动者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却因为各种原因,比如社保制度的执行不到位,或者劳动者自身没有按规定缴纳满15年等方面原因,从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这部分人员选择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否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为劳务关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并且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的是劳务关系,但很可惜,该解释并没有说明那些虽然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群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针对这个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有所不同,有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也有认定为劳务关系的。
    例如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9民初7022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继续在被告处工作,之后才正式确定离职,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应以正式确定离职之日为准。
    但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6民终1624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劳动者主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非劳动关系终止的条件,而应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无相应法律依据,故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已终止了。
【国毅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并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自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系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而制定,其性质为行政法规,在效力上低于作为法律的《劳动合同法》,那么当两者存在冲突时,应当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为准,当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仍应当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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