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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以案说法 | 百善孝为先

来源:钱芳妍  发布日期:2021-03-24  点击量:1549

[案件前景]

年近九旬的李某,在小儿子李乙的搀扶下,颤颤巍巍地走进司法所的办案大厅:“我要申请法律援助,让我大儿子李甲赡养我”。

[案情介绍]

李某养育李甲、李乙两个儿子。李甲是李某65年前收养的儿子,两个儿子都早已结婚成家。现在李某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身体也不好,心脏不好、患有高血压,腿脚不便。目前老人居住在小儿子家里,吃饭和日常生活起居都是小儿子和他老婆照顾的。大儿子李甲随他女儿常年居住在外地,十几年都不与老人联系,对老人不管不问,也未支付赡养费。

[审理情况]

法律援助中心了解了相关信息后,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为其开通“绿色通道”,快速受理了该起案件,并指派律师上门办理此案。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前往老人所在的街道,认真听取老人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并到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律师整理材料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缓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公开开庭并公开宣判:二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300元的赡养费等。

[律师点评]  

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三款明确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了子女的赡养义务。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收养拟制效力,就是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亲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成年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原告无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经济收入,有权要求两儿子支付赡养费,履行赡养义务。养子理应与原告的亲生儿子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面对弱势群体权益侵害的时候律师的法律援助显得尤为重要,本案就深刻地说明了这一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但通过法律使问题得以解决的却为数不多。究其原因,在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百善孝为先,孝道是中华民族传承了数千年的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希望本案处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对倡导孝道文化起到了积极的宣传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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