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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从张玉环案看我国刑事赔偿制度

来源:严呈亮  发布日期:2020-12-14  点击量:1479

10月3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赔偿请求人张玉环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依法决定向张玉环支付赔偿金4960521.5元。该决定书显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江西高院与张玉环达成国家赔偿协议:向张玉环支付国家赔偿金共计496万余元,包括无罪羁押9778天人身自由赔偿金3390521.5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570000元,该赔偿金额总数创下了国内冤假错案国家赔偿的最高纪录。今天我们结合张玉环案一起来了解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哪些情形可以主张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对人身权造成的损害和对财产权造成的损害,详见下表:

 

案件类型

形式

法律依据

人身权

错拘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错捕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错判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暴力行为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财产权

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

处罚金、没收财产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8月4日依法对原审被告人张玉环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张玉环无罪,而在此前,张玉环已经被执行了9778天故张玉环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之第三款请求国家赔偿。

二、由谁来进行赔偿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刑事赔偿义务机关采取后置确定原则,即在哪个阶段该行为被确定为错误的,就由哪个阶段的行为机关赔偿,具体如下:

1. 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采取暴力措施造成公民伤害或死亡的,违规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伤害或死亡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该司法工作人员所在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001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在张玉环案中,生效判决的作出机关为江西省高院,故江西省高院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

三、该赔偿多少?

张玉环案主要可以申请赔偿的事项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5月15日公布,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0501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张玉环共被羁押9778天故人身自由赔偿金金额为339052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依据精神损害的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等综合因素来确定,最高院2014年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也就是说张玉环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高额为118万元,江西高院最终支持了157万元,高于此标准,突破了最高院作出的原则性规定,但考虑到张玉环被无罪羁押9778天背后所代表的痛苦和煎熬,一般人都觉得不会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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