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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信息

法规速递 2018年第十一期

来源:姚玲玲  发布日期:2018-12-27  点击量:2117

一、立法动态

1、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个体工商户条例(修订送审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送审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为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公益性运输任务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铁路公益性运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为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制定《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为维护快递市场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寄递安全管理,规范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6、为加强对外援助的战略谋划和统筹协调,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提升对外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8、随着我国货物运输大型化、专业化日趋发展,集装箱超载问题日益突出,给船舶安全和海事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国际公约的更新变化以及政府职能转变需要将集装箱称重管理纳入规章中。为了满足履约要求,需要在国内立法中对公约义务性条款进行转化。为此,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修改<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

9、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0、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1、为加强运输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最新法规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务院于2018年11月6日发布《专利代理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于2018年11月26日发布《关于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4、科技部于2018年11月23日发布《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8年度联合研发与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5、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履行好税务部门职责,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1月16日发布《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2018年11月15日发布《关于境内外资银行申请2019年度中长期外债规模的通知》。

7、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8年11月15日发布《关于公布2018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的通告》、《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的通告》。

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2018年11月15日发布《关于总结推广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阶段性成果的通知》。

9、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于2018年11月13日发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10、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司法部于2018年11月13日发布《关于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11、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11月13日制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2、为有效动员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推动市场化债转股扩量提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等就鼓励保险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机构依法依规积极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相关事宜发布《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

13、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司法部于2018年11月10日发布《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

1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财政部于2018年11月8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5、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更好实现幼有所育,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1月7日发布《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16、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国务院于2018年11月7日发布《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17、为促进上市公司规范治理、提升质量,确保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1月6日发布《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

18、为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贯彻“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效能,决定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财政部于2018年11月6日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19、为全面落实《标准联通共建“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提升工业通信业标准化工作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8年11月5日发布《关于工业通信业标准化工作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20、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5日发布《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

21、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1月2日发布《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

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就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有关税务处理问题发布《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2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号)有关产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0月27日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8D版》。

24、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25、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决定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开展以《关税保证保险单》作为税款类担保的关税保证保险改革试点,于2018年10月30日发布《关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的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26、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进口税收政策管理,财政部于2018年10月30日发布《对免税业务统一管理等7项进口税收政策补充通知》。

三、新法摘要

1、《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三、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四、其他事项请继续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将另行公布。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2、《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

一、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专门实施机构从事市场化债转股,允许保险业实施机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的管理参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二、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独立开展或与其他机构联合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项目,资金募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三、鼓励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依法依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参与市场化债转股,资金投向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公募资管产品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

四、鼓励暂未设立实施机构的商业银行利用现有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单独或联合或与其他社会资本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五、支持外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允许外资依法依规投资入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六、上述各类机构发起或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项目信息。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平台上线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62号)对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进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四、本期最具影响力法规选登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专利代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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