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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信息

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服务制度的“加速器”

来源:李扬  发布日期:2018-12-06  点击量:2219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国家安全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可知本文所称值班律师,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面向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开展无偿法律服务的律师。

以下简略介绍制度的发展时间轴:

时间

部门

文件

内容

2006

司法部与联合国开发署

在河南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项目试点

通过在公检法部门派驻值班律师的方式,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服务。

 

20148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

首次 在中央司法改革文件中就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提出明确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是 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帮助其进行程序选择和量刑协商。

20156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提出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201678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

 

均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办法中对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以及公检法机关对值班律师工作开展给予支持等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2017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专门就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对 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诉、控告 作出了规定。

20178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

制定专门意见,对值班律师职责定位、运行机制和管理保障等 作出统一规范

20187

浙江省高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国家安全厅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明确了值班律师的概念,列明了值班律师应当履行的职责,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看守所需要围绕值班律师制度履行的职责。

201810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8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明确了切实有效的值班律师参与机制

从上述规定及其内容中不难看出,值班律师一般是被看作提供法律咨询、指导等法律帮助的律师,并不等同于法律援助律师,因为值班律师并没被赋予法律援助律师享有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一般性辩护权利。那么值班律师主要是在什么场合,发挥什么作用呢?

在侦查阶段,值班律师履行的只能与辩护律师职能相似,需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帮助符合条件的申请法律援助、申请取保候审,同事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进行会见,以及积极与检查机关进行良性协商等等。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还应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的意见,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在审判阶段,法律明确了值班律师不得提供出庭辩护的服务,但是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值班律师如需要出庭就特定案件的讯问的合法性予以说明时,可以作为辩方证人的角色出庭。以及提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指导程序选择、帮助刑事和解调解等法律帮助,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代理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申诉、控告,引导和帮助在押人员申请法律援助,以法律援助工作站名义初审并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等。此外还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应邀参与新收押人员的入所教育,讲解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知识;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提供日常性法律咨询和诉讼引导,包括告知咨询人涉嫌罪名、量刑情节、诉讼程序、庭审关键环节和注意事项;指导咨询人是否提出上诉、提出再审或申诉等。

现桐乡市在人民法院、看守所都有法律援助中心派去的值班律师提供法律相关的服务(具体如下:法院周三上午,看守所一个月两次分别是每个月第一周周三下午和第五周周四下午,婚姻登记处每周四也有值班律师,其他根据需要临时指派)。但是切记在寻求值班律师帮助的时候,值班律师只是“急诊科医生”,并非“日常科医生”只能履行上述义务,并不能出庭辩护,也没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一般性辩护权利。但无论如何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和实施,能够进一步保护公民的权益,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制度,也标志着司法正在走向现代化,标志着国家司法机器和公众对司法有着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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