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加入收藏中文ENGLISH
典型案例

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来源:沈佳丽  发布日期:2018-04-17  点击量:2113

一、案情

2018年4月4日上午9点何X诉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上溪人民法庭开庭。我们作为被告方的代理人,于前一天前往义务调查取证。首先去了原被告合伙经营女装店店铺的房东楼XX处,向其询问关于被告向其租房子的细节等相关问题并做好询问笔录。然后我们去了原被告当时合伙经营女装店的营业员张X处,向其询问当时女装店经营的相关事宜并做好证人询问笔录。这二份证人证言在庭审中作为被告方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共计2495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发表如下答辩意见:本案的借款事实不存在,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中所涉及的所有款项均是原被告合伙经营女装店的货款,是原告向被告转账让其、被告采购服装的货款,并不是原告所称的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庭审围绕原、被告间是否有借贷的合意,如果借贷合意成立,交付的款项数额问题的焦点展开。届时法庭将宣判。

二、相关法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对能够查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查明债务属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债权人可按其他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最高法在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些规定解决了实务中出现的只有转账凭证的案件,制定了举证规则,细化并分配了原、被告的举证责任,此规则的出台也有利于统一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的标准。

三、评析

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以下两点:一是双方当事人需具有借贷合意,意思表示真实,且出借人需将借款实际交付给借款人;二是该借贷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借贷关系纠纷诉讼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证明两个内容:一是原告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二是原告已将借款支付给被告。我认为在本案中,原告何X主张其与被告邱XX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应当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而原告何X仅提供转账凭证,只能证明转账的事实,无法证明所转款项是被告向原告所借的借款。被告提出该款项系原被告合伙经营女装店的货款的抗辩,应当由原告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

联系国毅
 

桐乡办公室:振兴中路2号新世界广场商务中心12F

邮箱:gy@guoyilaw.com

传真:0573-88036398

新闻搜索
 

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