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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打工人法律指南之工作中的权益与责任

来源:实习律师 李杰  发布日期:2024-11-13  点击量:456

在当社会,工作关系多样化,其中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是三种最为常见的形式。尽管它们在表面上可能看似相似,但它们在法律层面上却有着根本的差异。本文笔者旨在对这三种关系的特点进行简要的梳理与分析。

劳动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建立的一种长期且稳定的雇佣关系。参与主体具有特定性:雇主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组织,而雇员则必须是具有劳动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雇主有义务向雇员支付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在必要时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等。

在劳动关系中,雇员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更多的保护。例如,雇主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逾期未签,自次月起,雇主需向雇员支付双倍工资。

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且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劳务关系则是一种更为灵活的合作模式。首先,参与主体的身份没有强制性要求,可以是法人与法人、自然人与自然人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合作,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劳务报酬通常在工作完成时一次性结算,或按小时、天数即时结算,工资发放周期不固定。劳务提供者具有较高的自主性,不受雇主的直接管理。例如,实务中的“临时工”,在完成工作后立即结算报酬,便是劳务关系的典型例子。

承揽关系则是一种以完成特定工作成果为目的的合作模式。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不仅要运用自己的技能和设备完成特定的工作,而且要求这些工作能够产生成果,并将成果交付给定作人。

2、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具有独立性。承揽人既可以在定作人指定的场所完成承揽任务,也可以选择在自己的场所完成。

3、在承揽合同下,承揽人的报酬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如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后,劳动者不幸受伤的情况下,如果是劳动关系,雇主对雇员承担的责任通常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构成工伤,应按照工伤程序和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赔偿。

如果是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是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工作时受伤,定作人通常不承担责任,除非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选任过程中存在过失,此时才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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