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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曼”IP,不能忽视的著作权问题
来源:实习律师 李杰 发布日期:2024-10-22 点击量:502
“奥特曼”可谓是老、中、青、幼各年龄段通吃的动漫形象,从1993年进入中国后,奥特曼一直光芒不减。奥特曼IP的总曝光量突破千亿,数以千万计的成年人,在网络媒体上追起了奥特曼,直接拉动了与其IP授权、IP联名的商品和商家销售业绩的暴涨。正因如此,代表着正义与光的奥特曼被侵权了。
案例
董先生是奥特曼铁杆粉丝,他向某工作室订购了一套迪迦奥特曼的全身皮衣,收到货后,他对产品的真伪产生怀疑,于是向奥特曼著作权权利人公司(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进行核实。该公司发现被侵权后向警方报案。经查,朱某、陈某招募员工张某、赵某生产、复制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奥特曼形象皮套、头盔等,朱某作为老板主要负责奥特曼皮衣的各种角色开发,为吸引客户,他还在各大视频网站发布相关COSPLAY视频进行引流,并通过网络店铺等渠道对外销售。后经司法审计,朱某、陈某二人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00余万元。法院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著作权法》对构成“作品”须具备的三个条件:一是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二是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三是外在表达必须具有独创性。而“奥特曼”作为影视作品塑造的角色,为广大群众所熟知,其是可以独立于特定的作品而活在公众想象中的。上述案例中朱某、陈某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在未经“奥特曼”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下,即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管理制度;进而使用该角色形象做商业化使用,产生丰厚的经济收益,故其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将面临刑事审判的结局。后附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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