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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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家装个摄像头,也违法?
来源:李杰 发布日期:2024-09-24 点击量:474
神话故事当中“千里眼、顺风耳”的超能力,如今一个监控摄像头加上手机APP就可以实现了,然而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可能与我们的隐私权产生紧密关联,我们即期望不被无端的监控和窥视,同时又都会情不自禁地窥探别人的隐私,但权利的行使不应建立在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之上。
案例
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系同村村民,两家前后相邻,中间相隔一条东西大路,该路南北宽约四米五,张某房屋位于路北,孙某房屋位于路南。被告孙某的房屋长年无人居住,原告张某夫妇及子女在路北的该宅院生活居住。而被告孙某在案涉的宅院安装七个摄像头,其中两个分别安装在房屋后墙的左上角和右上角,另五个安装在屋前院内。关于本案孙某在其房屋后墙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否侵犯张某及其家人的隐私权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漏、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本案被告孙某安装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了看家护院、房屋安全,其覆盖面并未对原告张某的私密空间及个人的私密活动造成影响,不足以构成对原告张某私人生活安宁及私人领域的侵扰。原告张某主张被告孙某侵犯其隐私权的事实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
二审中张某提交了新的监控视频录像光盘证明该监控摄像头能较为清晰地采集到个人面部特征、出行状况、户内人员等个人信息,并进行存储。孙某出于保护自身财产安全的考虑,在其房屋后墙安装两个摄像头,上述摄像头具有追踪功能,可以采集到张某的私人生活场所和个人活动轨迹等信息,对其个人居住安宁造成了侵扰。孙某其在采取保护住宅和财产安全措施时,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具有过错,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故张某主张拆除该两个数摄像头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
分析
隐私权的内容包括公民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况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以及隐私利用权。在这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内容就是公民个人生活安宁权,也就是公民的个人生活安宁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窥探、监视、监听他人的生活环境、干涉他人的生活安宁。
上述案情中孙某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其监控范围包括与张某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共区域,孙某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足以侵害到张某的隐私权。孙某通过上述监控摄像头所采集的信息系为个人所用,对公共利益无益,孙某为了自己的住宅安全完全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自我保护,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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