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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谁动了我的个人信息?

来源:李杰  发布日期:2024-09-24  点击量:479

您有被陌生电话、短信骚扰过吗?反正笔者是经常有接到,就算拉黑也无济于事,那是因为我们的信息已经被出卖了。不仅广大群众饱受骚扰电话、短信的侵扰,现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日益突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甚至与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相结合,严重侵害了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危害了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

李某制作一款具有非法窃取安装者相册照片的手机“黑客软件”,并伪装成“颜值检测”软件发布于某论坛提供免费下载,非法获取安装者相册照片共计1751张,其中部分照片含有人脸信息、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该软件声称可自动评分带有脸部元素的照片,并且判断肤质。在示例美女头像下方,还配有“年龄21岁左右,颜值73.4还行,皮肤健康度18.769,色斑度9.437,青春痘可能性5.446%,黑眼圈可能性1.865%”等看似专业的语句。但据李某本人庭审时陈述,实际上该软件没有任何测试颜值的功能,就是为了盗取个人信息所用。
  后李某又购买“xx库资料”并转存于网盘。李某明知“xx库资料”含有户籍信息、QQ账号注册信息、京东账号注册信息、车主信息、借贷信息,为了炫耀自己所谓的“专业技能”,仍将网盘链接分享至某业主交流群,提供给群成员免费下载。经鉴定,“xx库资料”包含公民个人信息1.5亿余条,经去除无效数据并进行合并去重后共计8100万余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查,目前涉案信息未进一步扩散,李某亦未从中获利。鉴于李某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李宇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从2016年徐玉玉案到如今的缅北电诈,因公民信息泄露被诈骗的案件时时发生,公安机关大力的进行反诈宣传,社会公众也应从中汲取教训,一方面要捂紧自己的钱袋子,强化自身的防范意识和保密意识,妥善处置包含个人信息的单据、不在社交平台上随意透露个人信息,以防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也要树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对于在工作中接触、收集、保存、使用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能任意滥用、泄露,更不能将公民个人信息当作牟利工具,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取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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