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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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押车借钱,却被套路办卡,钱还去了别人口袋
来源:盛奇祥 发布日期:2024-05-13 点击量:626
一、案情简介
韦克铤是一名00后的上班族,向其朋友购入了一辆二手奔驰,加上刚又谈了一个女朋友,收支不太平衡,就想把汽车押了借个100000元钱花花。通过另一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主营二手车买卖并兼职做点资金生意的林阿海。林阿海说他那的利息比较高但车子得押在他那或者装定位(还得交押金),不过出于好心,他推荐了一个利息比较低、车子不用押也不用装定位,每月按固定金额还本付息就可以,就是手续比较繁忙点,不过他可以协助完成。韦克铤经过抉择,选了后面那个方案。韦克铤添加了林阿海推荐的阿芳的微信,并根据阿芳的指示以及在林阿海的积极协助下,韦克铤与阿芳签署了好几份文书(韦克铤基本没看内容),向阿芳发送了一张由林阿海制作的支付凭证及自己手持身份证和汽车的合影。此后,韦克铤高兴地等着钱到账。可过了十几天还不见钱到账,遂向林阿海催讨,林阿海总以各种理由推脱。经过一个多月的催讨,林阿海终于分三次共转了9000块钱(十分之一都不到),再催,还是那几套说辞。无奈,韦克铤只能选择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通过询问及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后发现韦克铤事实上办了一个买卖二手车的信用卡分期,以前签的那个合同是向嘉兴三途汽车贸易公司购买汽车,然后向银行办理信用卡分期,银行把钱打给嘉兴颍家公司。而韦克铤已经收到部分借钱都是林阿海微信转账的。后经核实,嘉兴颍家公司已经通过其他人将全部款项支付给了林阿海。林阿海收到钱后没有及时给韦克铤。韦克铤表示只要林阿海把剩余的借款本金给他就行了,银行的本息他是愿意继续还的,其他也不深究了。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到的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民事责任纠纷,林阿海等人可能还涉嫌刑事犯罪。鉴于韦克铤只想要回少给的91000元,也愿意继续还贷,其他也不想深究,经韦克铤同意,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林阿海,要求嘉兴三途汽车贸易公司、嘉兴颍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提交法院立案后,林阿海支付了一部分款项。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林阿海就剩余款项分期支付。
律师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如果韦克铤与嘉兴三途汽车贸易公司存在真实的二手车买卖(贷款)业务的,嘉兴三途汽车贸易公司有权自己收取或者指定任何收取相应的款项。但是在本案中,韦克铤的汽车是向其朋友买的,与嘉兴三途汽车贸易公司不存在真实的二手车买卖(贷款)业务的,合同的内容都是虚构的,林阿海、嘉兴三途汽车贸易公司、嘉兴颍家公司是明知的。放贷款应由韦克铤享有,嘉兴颍家公司应将贷款直接转给韦克铤而不是通过他人转给林阿海。林阿海在收到贷后,应及时将贷款全额给韦克铤,无权占有、处分该100000元贷款,直到起诉日仍有余款91000元未付,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上述规定,韦克铤有权要求林阿海支付全部贷款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嘉兴三途汽车贸易公司、嘉兴颍家公司明知道是二手车买卖(贷款)只是个幌子,是韦克铤需要贷款,在收到银行贷款后却把钱直接或者间接全部给了林阿海,具有明显过错,应当对林阿海承担的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情况:
案件提交法院立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林阿海支付了部分款项,余款也愿意分期支付,同时约定了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
我们应当具有基础的明辨是非的能力及基本的法律常识,若真遇到资金周转需要借款的情况,应当找正规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易相信第三方的手续简单、利息低、放款快等诱惑进行借贷,避免经济损失。
像林阿海等人的行为可能还涉嫌骗取贷款罪、侵占罪等刑事犯罪。不管是否需要坐牢,对韦克铤的贷款及利息损失肯定要偿还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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