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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历时近两年】嘉兴外卖小哥维权成功了

来源:钱芳妍  发布日期:2022-11-11  点击量:2811

案情简介

2019年冬天,小张从四川老家来到浙江桐乡打工,在某网络科技公司找到一份全职外卖骑手的工作,这个公司承包了某团在桐乡等地区的业务。小张上有老下有小,是家里的顶梁柱,小张也非常努力跑单,顾客满意度也很高,并且在2020年疫情期间获得“有担当的城市守护者”荣誉称号。然而,2020年秋天的一天傍晚,小张在取餐途中,途径庆丰路为避让一辆三轮车不慎摔倒,导致左膝受伤,事后经医院治疗,诊断为:胫骨平台骨折等。
一时间,整个家庭的生活重担全部压向了这个90后小伙,住院治疗没有收入来源、自己垫付所有的医疗费用。小张购买的意外险因为公司拒不配合,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小张想起了申请工伤认定,但是由于公司未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也是通过第三方发放,且公司认为与小张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拒不配合小张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小张无奈之下只能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过程中,小张提交了许多的证据材料:骑手入职在职记录、顾客网络评价、骑手跑单证明、订单统计、劳务合同、排班表、“全勤单量奖”奖金支付记录、《员工行为规范》、招聘广告、包括“全勤奖”等的薪资表等。
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小张与公司之间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合格。小张作为专职骑手按照公司的排班要求上下班。并受公司发布的《员工行为规范》约束,公司按月按外卖骑手的薪资表上的具体项目计算小张的工资,工资组成包括“全勤奖”和扣款明细包括“社保代扣款”。小张提供的劳动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公司提交的劳务合同经结合小张提供劳动的整个过程审查,更加倾向于劳动合同性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判定劳动关系成立。据此,小张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相关劳动能力鉴定进行工伤赔偿,最终在劳动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对小张工伤进行了赔偿。历时近两年,小张的维权之路总算是画上了句号。

【律师提醒】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当碰到有人问“我工伤了,该怎么赔偿?”我们要对当事人认为的“工伤”打一个问号,他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工伤”还是“提供劳务者受害”。在实务中,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很容易发生混淆,但是两者的处理程序、赔偿项目和责任承担等方面有很大差别,当事人如果处理的不好,对自身维权会产生较大影响。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一字之差,谬之千里!工伤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提供劳务者受害基于劳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关系主体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是在我国境内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劳动者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劳务关系在主体方面没有特别的限制,一般双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隶属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务关系中,虽然雇员也会接受雇主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但是这种管理不具有组织性,比较松散,雇员和雇主随时可以解除劳务关系。另外,也不排除有些属于合作关系。
这个案例中小张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最终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外卖小哥与公司之间都是劳动关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外卖讲求准时送达,如超时会影响业绩,下班高峰期,又是晚餐时分,一些外卖小哥为了多跑单、准时送达,忽略交通安全,易发生交通事故,但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像小张这么能被认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可能构成工伤,如果是本人主要、全部责任是不能认定工伤,不能要求公司赔偿,而且还要承担对其他人或财产的赔偿责任。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在此,也呼吁外卖小哥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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