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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以一方文化水平低限制对方探望孩子?

来源:郭依  发布日期:2022-06-21  点击量: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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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邓某于2007年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于2013年调解离婚,自愿达成协议:儿子蔡小某由蔡某抚养,邓某每月支付抚育费200元,抚育费从20138月份起至儿子年满18岁止。离婚后,蔡小某跟随蔡某居住生活。蔡某以前妻邓某受教育程度低、未按时支付抚养费且个人私生活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某探视孩子必须征得其同意,不得离开其视线,且不得将孩子带到前妻新组织的家庭。邓某举示了转账记录、照片等证据,拟证明其按时给付了抚养费,且母子关系较好。

国毅解读

上述案例,其实就是离婚后,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是否能够以对方文化程度低,担心孩子经常接触后影响其成长为由,限制其对孩子的探望权?

答案是肯定不能的。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我国的《民法典》中是明确规定了探望权的,即探望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在离婚时,男女双方是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其中当然包括探望权,那么离婚之后,能不能由于一些原因拒绝对方探望呢?如果对方是对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请求法院中止探望,但是若上述案例所说的对方文化程度低,担心孩子经常接触后影响其成长这种理由,是不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因为文化程度高低既不是衡量父母人品和教育子女水平的唯一标准,不能以父母学历标准量化对子女的感情。

总而言之,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双方共同的努力,缺失的父爱或母爱都会都子女造成很大的身心影响,离婚本就对孩子造成了伤害,怎么能为一己私欲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呢?所以,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协商共同努力,为自己的子女创造一个和谐稳定快乐的成长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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