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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金融平台财务总监涉嫌非法募集资金 涉案金额高达75.77亿元,经辩护最终认定从犯、自首情节,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5-07  点击量:2113

2020年2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人阚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和被告人程某某、吴某、尹某、陈某、丁某、韦某某、顾某、沈某某、杜某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截至2019年1月14日共向21万余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募集资金73.28亿元,至案发造成1.7万余人约12亿余元损失。

2021年4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程某某雇佣沈某伙被告人韦某某,在未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用融资理财、股票配资、房贷等为标的,以年化率12.6%-18%的高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2.49亿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870万元。

基于被告人韦某某系第一被告人程某某的妻子,并在公司担任财务总监一职,其因身份特殊在本案中“备受关注”,并在《起诉书》中被列为第五被告人,在《追加起诉决定书》中亦被指控与程某某共同犯罪。也是因为其上述特殊身份,导致本次辩护困难重重,若在不能认定自首与从犯情节的情况下,其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辩护人必须另辟蹊径,从法理、常理、情理三层面结合为其争取利益最大化。

故自2019年1月韦某某家属委托本所祝丹华律师担任辩护人后,祝律师便积极介入。接受委托时案件处于侦查阶段,祝律师立即到杭州市看守所会见了韦某某,从韦某某处详细了解全部事实经过。由于本案中涉及人数多,案件金额及社会影响巨大加之当事人韦某某的特殊身份地位,为了提供一个高质量的法庭辩护,祝律师自接受委托起近三年间共会见了韦某某三十余次。在审查起诉阶段,祝律师多次联系承办检察官,特别针对韦某某家中女儿尚处于青春期,父母年事已高,父亲患有重病卧床不起,且夫妻二人均身陷囹圄无人照顾家庭等情况与检察官沟通,承办检察官深受触动,表示针对该种情况若辩护方在庭审中提出缓刑,控方不会提出异议。

本案于2021年7月中旬开庭,祝律师经过三十余次的会见以及认真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后对到案证据的分析,结合韦某某自身意愿,最终决定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为其做罪轻辩护,即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况下,从法律层面争取自首与从犯情节的认定,从情理层面争取能够对其适用缓刑;对于《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的犯罪认为缺乏依据,不应记入韦某某的犯罪金额。

最终,在祝律师抽丝剥茧式、法理情理相结合的辩护下,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听取律师辩护意见,从被告人韦某某与其丈夫程某某均因本案身陷囹圄无法照顾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及被告人韦某某在本案中实际起到的作用等方面出发,最终认定其自首以及从犯的量刑情节,并将被告人韦某某从第五被告人挪至第六被告人,于2021年12月28日判决如下:认定被告人韦某某受程某某指使,分工负责各项事务,起帮助、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韦某某经公安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而第一被告人及韦某某的丈夫程某某,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全部财产。

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卓越的工作,最终使其刑期比预计可能判处的刑期大大缩短至三年六个月,辩护效果显著,为被告人争取了最大化的利益,并获得了当事人家属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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