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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以案说法 | 这种情况下,没有劳动关系单位也要承担工伤责任!

来源:孙智炼  发布日期:2021-04-09  点击量:1700

案情简介:

甲公司承包了一个城市广场建设工程,将其中的木工、架子工及地下室工程、主体结构及临时保护设施分包给自然人乙施工。后乙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丙。丁受丙组织,在甲公司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丁在该工地工作过程中,因异物入眼受伤。经司法鉴定,丁因此次受伤完全作用被评定七级伤残。丁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丁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丁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赔偿丁的损失。而甲公司认为丁受雇于丙,听从丙的调度、支配,工资等一切事物也均由丙发放、管理,故甲公司与丁不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不是赔偿主体。双方争执不下。

审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为甲公司是否为赔偿责任主体。法院认为,甲公司作为本案所涉工程的总承包方,理应对工程的施工情况负责。甲公司承揽工程后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后又被层层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一项的解答:“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丁与甲公司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甲公司为最近的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丁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现主张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若缺乏证据表明双方之间具备上述要素的,则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丁受雇于丙,丁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甲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乙,后乙又被层层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丙,该行为违法。丁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丁可以选择向接受劳务的一方主张赔偿,或者选择主张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律师提醒,承包单位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法转包、分包,同时,也应当为从业人员购买保险,安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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