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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以案说法 | 说说离婚这个事情

来源:李月琴  发布日期:2021-03-03  点击量:1208

[案情介绍]

杨某、李某自由恋爱,双方于2011年末登记结婚,一年后生育一女小杨。婚后的杨某一直没有固定的工作,经常赌博不说还屡教不改,时不时会有不认识的人来家里要债,另李某不堪忍受。直到2018年底,公安来家里将杨某带走时,李某才知道面前的杨某还会吸毒且涉嫌贩毒,其种种劣迹让原告对这段感情逐渐失去了信心。2019年7月,当被告再一次因涉嫌贩毒被公安带走时,李某再也无法忍受自己和女儿小杨生活在这杨的环境下,便毅然决然地搬了出来。2019年9月,李某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庭,主张离婚,婚生女小杨由双方轮流抚养(考虑到杨某父母平时对小杨的照顾,感情较好),其教育、医疗费等开支双方各承担一半,直到小杨独立生活为止。

[审理情况]

桐乡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受理。而此时的杨某却因涉嫌贩毒被公安机关羁押在嘉善看守所。在与本案承担法官的极力沟通下,考虑到双方感情的现状,举证查实了杨某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后,法官赶至看守所对杨某进行调解,最后杨某以同意离婚,愿意协商解决进行答辩。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一并将子女抚养等事项协商一致记录在案,法院并出具调解书。

[律师解读]

毫无疑问,处理离婚,是一个人一生所面临的罪困难的挑战。没有一个单一的策略能减轻离婚带来的痛苦和损失,既然选择了走这条路,还是得用积极、理智的态度去面对。

离婚,分为两种,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但离婚协议应该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从2021年1月1日起,协议离婚增设了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再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后果。

无法协商一致离婚的,就需要启动诉讼离婚的程序。需要诉讼离婚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类:1、一方要求离婚的,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2、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未能达成协议的;3、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4、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离婚的;5、一方在国外,另一方在国内想要离婚的;6、其他。诉讼离婚的,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无外乎三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而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准予离婚的标准。具体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综合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因杨某羁押在看守所,只能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启动离婚纠纷诉讼程序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了离婚协议。但即便杨某不同意离婚,李某也能根据“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诉请法院判决离婚。

离婚同时处理的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以下情形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实践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妻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当然,父母双方能协商一致轮流抚养的,也是当下离婚案件中常见的抚养模式,本案亦是如此。

离婚同时处理的财产问题,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成的,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中明确了一项“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对“家庭主妇”或“家庭煮夫”可谓福音,守护着每个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当婚姻关系解除时,除了分割婚内共同财产,法律亦保护为家庭付出较多劳动一方的合法权益,赋予其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权利。然而既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必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在离婚时也应一并作出处理。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有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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