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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你说是“借钱”,我说是“投资”

来源:周靖(嘉兴分所)  发布日期:2020-11-16  点击量:1490

【案情介绍】

刘某与汤某系老乡,2016年经朋友介绍,2019年春节,汤某提出向刘某借钱创业开办公司,刘某顾及老乡及朋友情谊同意支持汤某,并且从2019312日开始起,刘某通过汤某指示转账了房租、装修材料等多笔款项,共计455279.76元。在此期间,刘某要求汤某出具借款凭据,而汤某认为出资的款为合伙的投资款,且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磋商或者订立书面协议,最后,刘某协商无果,无奈为维护自身权益,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起诉。

审理结果

在诉讼中,法院认为在公司创办期间,刘某通过汤某指示进行了多笔转账,双方之间是基于合伙的意思表示基础上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双方为合伙投资关系,刘某据此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汤某支付退伙财产及相应利息。最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以双发达成和解,出具退伙清算协议结案,刘某以退伙人身份按持股53.53%的比例退得相应退伙款项。

【律师点评】

一、民间借贷。依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

二、个人合伙,是指两个自然人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法律行为或组织形式。合伙投资是合伙人为获取不确定的收益或社会效益而将一定资财转化为资本的过程。

三、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

(一)合伙投资的目的是获取一定的收益或效益,而民间借贷的目的可能是多种,且可以是无偿的。

(二)民间借贷是物的所有权转移,即物权转化为了债权,而合伙投资款是仅物的占有权发生了变化,仍享有物的不完全的支配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三)合伙投资收回的是效益而投资本身一般不能收回,而民间借贷是可以而且应该收回的。

四、本案中刘某作为唯一的出资人,即没有签借条也没有签合伙协议,是其后期权利模糊的问题所在。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刘某是有借贷的意思表示前提下,法院综合认定为合伙投资关系,而当出资款从借款“变成”投资款时,刘某自然要以合伙人的身份而不是借款人的身份进行维权,最后,投资是一种商业风险行为,刘某只能退得其作为退伙人身份的应得款项。

【律师建议】

在创业初期,资金困难的现实背景下,民间借贷一方面为广大中小微经济主体提供了资金来源,另一方面有被混为合伙投资,权利容易被侵蚀,而很多纠纷也是由于这种概念不清引起的。因此在进行经济行为时,要明确出资款的性质,以协议或其他书面形式固定,以免在双方发生分歧时,无法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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